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34號被上訴人 陳善濠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被上訴人 陳天宏 被上訴人 林陳美惠 被上訴人 陳晴彤 被上訴人 陳彩螢 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 陳慶星 、 陳慶鐘 、 陳慶堡 應將坐落高雄市鳳山區(民國99年12月24日前為高雄縣鳳山市○○○○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合計1/2(即1/8+1/8+1/4=1/2)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上開土地之面積為1,331.56平方公尺,於99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7,031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此核計,上開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24,654,499元(1,331.56㎡×37,031元×1/2=24,654,4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9,008元。惟被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裁判費16,345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2,663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