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劉詰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