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七四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