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二七號
自訴人丁○○○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街○○號一樓代表人丙○○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且上開條文依據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於自訴程序準用之。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六時三十分死亡,此有慈祐聯合診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一件附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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