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即被告之姐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於94年8月5日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鳳山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莊珮君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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