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忠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忠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忠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上訴本院以98年上重訴字第5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284號判決確定,於99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103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曾德水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