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47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 沈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主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沈世宏未依職責,監督、懲處所屬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不符規定之取樣檢測,通風報信、偽造文書、未依法稽查等方式,包庇晶晶洗染股份有限公司光華工業區廢水處理中心花蓮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等排放廢水污染環境,為此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1200萬元,並予究責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3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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