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726號抗告人 林芝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2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5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