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家豪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家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68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102年8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