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世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世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3938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