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745號
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