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13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伍雅婷
被 告 孫瑛瑛
訴訟代理人 王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參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21日駕駛車號000-000號
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三多三路口處,因轉彎不
依兩段式左轉標誌指示左轉致碰撞訴外人 朱奕豪 所駕駛之AV
Z-9698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
下稱系爭事故),而系爭車輛已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經
車主即被保險人 葉育如 向原告通知出險,並經維修廠比對警
方事故摘要出示如附表所示估價單,核付系爭車輛修復費用
合計新臺幣(下同)58,486元(含工資35,186元;零件23,3
00元)。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
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58,4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有騎乘機車未為兩段式左轉之過失,然朱
奕豪亦應注意與左右來車保持安全距離或者減速行進,朱奕
豪並未煞車而由被告左後方斜行撞擊致被告受傷,朱奕豪有
應注意而疏未注意之過失,而朱奕豪委任訴外人 莊清文 為調
解之代理人,惟於調解時莊清文與朱奕豪又未出席,可見其
隱匿實情而逃避過失責任。再者,原告請求之修繕項目,其
中右後視鏡並未及需要更換之損害程度,且於系爭事故發生
時警方有拍攝系爭車輛照片,右前門、葉子板之刮痕亦未如
原告所示照片明顯,認為原告有藉此機會就非因系爭事故造
成之損害也一併進行修繕,此乃車輛保險業界一貫作法,是
原告向被告請求所有修繕金額並非合理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
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及下列規定行駛: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
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第1款亦有明定。
次按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
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
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
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
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
式進行左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5條第1項第3款規
定甚明。又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
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
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此亦為保險法第53
條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6月21日駕駛車號000-000
號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三多三路口處,未依
兩段式左轉標誌指示左轉,致碰撞葉育如所有、朱奕豪所
駕駛之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而系爭車輛已向原告投保車
體損失險,原告已給付理賠58,486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
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片表、汽車險理
賠申請書、估價單、現場及系爭車輛照片、統一發票、系
爭保險車輛之行車執照各1份(見本院卷第15至39頁)為
證,並有本院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系爭
交通事故資料及現場照片19張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至
7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所述上情堪信為真實
。被告雖辯稱朱奕豪具有未注意左右來車並保持安全距離
、減速行進之過失,亦為本件車禍發生原因等語。惟被告
於員警到場處理時,自述其「沿一心二路慢車道東向西駛
左轉至三多四路」、「沒有打方向燈」等語,有道路交通
事故談話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71頁),而系爭事故發
生路口有設○○○區○○段式左轉標誌,有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現場照片可佐(見本院卷第59、62頁),是以被
告之行向左轉至三多四路,當應進行兩段式左轉,即應直
行至三多三路設置之待轉區停等,再沿三多三路東向西方
向直行以完成兩段式左轉為是,朱奕豪駕駛系爭車輛時其
客觀上應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能遵守交通規則、同
時為必要之注意,被告未依兩段式左轉規定而逕自一心二
路轉彎左行,已難謂朱奕豪駕駛系爭車輛有何未保持左右
間距之疏失。再者,被告違規左轉又未打方向燈,更使其
他車輛難以預測被告之行車動線,而對於被告上開違反道
路交通安全之行為,難認朱奕豪可得知悉及預防,是被告
應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負完全之過失責任,被告此部分所辯
,難認與事實相符,自無可採。且本件經送高雄市政府交
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被告慢車未兩
段式左轉,為肇事原因;朱奕豪無肇事因素。有該會案號
0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53、154頁
),與本院上開認定結果相同,附此敘明。
(三)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
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
條及第21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如修理材料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
,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80年度台上字
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
1、經查,被告就系爭事故發生既有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之過失
,又系爭車輛尚在保險期間內,經被保險人葉育如向原告申
請理賠,原告已賠付修理費用58,486元等情,已如前述,則
原告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
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2、被告雖辯稱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中系爭車輛右後照鏡並無缺
損、不必更換;右前門、葉子板之刮痕亦未明顯,原告之請
求有藉機拉抬修繕金額,並非合理等語等語,對此,負責修
復系爭車輛之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廠(下稱高都汽車
公司)技術專員 林明進 函覆略以:系爭車輛於107年6月27
日派伊維修,維修部位為前保(險桿)、右前葉、右前門、
右戶定、右後視鏡有估換新。經仔細檢查(右)後視鏡,外
表完整、測試功能發現馬達回縮作動聲音異常較大聲,回縮
右後視鏡時間較左後視鏡長,右後視鏡上座身用手移動時間
隙較大、鬆動。研判受外力撞擊以致內部受損,需換整組後
視鏡才有正常的品質。查看電腦中此車維修資料,得知此車
才新買9個多月,且右前門沒有施工過,研判為此次事故所
造成,因此追加換新等語(見本院卷第203頁)。已敘明係
因右後照鏡內部機件受損而需更換,且系爭車輛與被告騎乘
之機車碰撞部位分別為右前車頭(身)、左側車身,有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1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系
爭車輛修繕部位與碰撞事故相符,被告復於警詢及言詞辯論
時自陳其機車左手把和系爭車輛右後視鏡以及右前車門門片
擦撞;其所騎乘機車車頭左前方有刮痕、左側手把也有碰損
、流出機油之情形為亦爭事故所造成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
、第185頁),堪認被告騎乘之機車左側車頭、手把與系爭
車輛右後視鏡發生碰撞且力道非微,右後視鏡因受外力撞擊
致內部機件受損,容屬合理,非無端增添不需修繕項目,是
認附表編號1所示系爭車輛右後視鏡換新應屬於合理且必要
之修繕行為。另被告雖主張員警拍攝照片未有明顯刮痕,然
員警到場處理重在肇事原因、肇事責任,除有採取跡證之必
要,拍攝現場或車輛照片時未必聚焦在車輛受損部位,不能
謂系爭車輛未因碰撞受有損傷,而原告已提出修繕時之彩色
照片(見本院卷第205至221頁),可見系爭車輛右側車身
、葉子板有擦刮痕跡,亦與前開碰撞位相符,以烤漆塗裝之
方式修繕,應無不合理之處。而烤漆所需如附表編號4至9
所示拆裝配件、附表編號10至21所示各項噴塗所需工資、工
時等作業,亦屬一般汽車修繕所需,且系爭車輛交由與兩造
無利害關係之車廠估價核定維修項目,維修項目亦無不合理
之處,堪認該估價單之修理項目均具有修復之必要性,且屬
合理。
3、被告雖執前詞爭執估價單所列項目及金額非必要,然原告所
主張該估價單上所載維修項目及金額,係經專業修車場評估
,且原告陳稱:前開高都汽車公司回函記載「富邦視訊沒批
准」,是因為在我們看車輛是否有受損時,要經技術人員跟
高都汽車公司人員一起看,確實受損部分是遭外力撞擊,經
過第二次看估後才核價給修理廠。第一次估價後,高都汽車
公司會用視訊設備跟我們公司人員核對,用視訊方式無法看
出來,才會到現場看,然後再比對警方的摘要跟撞擊部分,
我們才會核費給他。本件是我們公司核價完,高都汽車公司
才做修繕等語(見本院卷第233、234頁)。可知並非一經
維修廠估價即會由原告批准給付,該估價單內所載維修項目
及金額,以原告為營利事業單位,在未確定可追回之情形下
,損失皆由原告負擔,原告理應謹慎勘估而非漫由車主或維
修廠增加修繕項目或開價,以免事後無法追償而造成原告公
司權益受損,且估價單所載維修之部位,與前述系爭保險車
輛因系爭交通事故所受損害之位置相符,業如前述。是以,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其上所載維修項目與車損照
片所示系爭車輛受損位置相當,被告所辯不足採。
4、另查,系爭車輛修復之費用包括含零件23,300元(附表編號
1、2)元,衡以本件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
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
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
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
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
車輛自出廠日106年4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7年6月
21日,已使用1年3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
為18,446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
1)即23,300÷(5+1)≒3,8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
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
數)即(23,300-3,883)×1/5×(1+3/12)≒4,854(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
-折舊額)即23,300-4,854=18,446】。
5、綜上,系爭車輛修復必要費用應為53,632元【計算式:零件
18,446元+烤漆等工資35,186元=53,632元】。
(四)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
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業已分別明定。查本件起訴狀繕
本係於109年5月23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
查(見本院卷第47頁),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3,63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
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1條之2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3,632元,及自109
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者,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褘翎
附表:
┌──┬───────────────────────┬─────┬─────┐
│編號│修繕項目/更換零件│零件費用│工資│
│││(新臺幣)│(新臺幣)│
├──┼───────────────────────┼─────┼─────┤
│1│後視鏡總成,右│22,980│0│
├──┼───────────────────────┼─────┼─────┤
│2│擋泥板固定扣│320│0│
├──┼───────────────────────┼─────┼─────┤
│3│右車外後視鏡:更換(方向燈型)│0│720│
├──┼───────────────────────┼─────┼─────┤
│4│前保險桿總成:拆裝│0│960│
├──┼───────────────────────┼─────┼─────┤
│5│頭燈總成:拆裝(單)│0│840│
├──┼───────────────────────┼─────┼─────┤
│6│右前車門外把手拆裝│0│360│
├──┼───────────────────────┼─────┼─────┤
│7│右前車門外水切飾條拆裝│0│240│
├──┼───────────────────────┼─────┼─────┤
│8│右前車門飾條拆裝/右前門?飾板拆裝│0│360│
├──┼───────────────────────┼─────┼─────┤
│9│右前車門飾條拆裝/右戶定飾板拆裝│0│840│
├──┼───────────────────────┼─────┼─────┤
│10│右前葉子板3x100c㎡受損面積A級修理難易度的修正│0│1,200│
├──┼───────────────────────┼─────┼─────┤
│11│右前車門2x100c㎡受損面積A級修理難易度的修正│0│1,080│
├──┼───────────────────────┼─────┼─────┤
│12│右車門檻板2x100c㎡受損面積A級修理難易度的修正│0│1,080│
├──┼───────────────────────┼─────┼─────┤
│13│右側前葉子板前葉子板外板噴塗時間(五門休旅車;│0│3,168│
││補修1/1;多│││
├──┼───────────────────────┼─────┼─────┤
│14│右側前車門總成前車門外板噴塗時間(五門休旅車;│0│5,616│
││補修1/1;多│││
├──┼───────────────────────┼─────┼─────┤
│15│右側前葉子板耐擦傷塗料特殊塗裝時間(前葉子板)│0│1,008│
├──┼───────────────────────┼─────┼─────┤
│16│右側前車門總成耐擦傷塗料特殊塗裝時間(前車門)│0│2,160│
├──┼───────────────────────┼─────┼─────┤
│17│3層珍珠漆調色時間(2K;2片)│0│6,624│
├──┼───────────────────────┼─────┼─────┤
│18│車門檻板外板噴塗時間(五門休旅車;補修1/1:多│0│2,448│
││片)│││
├──┼───────────────────────┼─────┼─────┤
│19│耐擦傷塗料特殊塗裝時間(車門檻板)│0│846│
├──┼───────────────────────┼─────┼─────┤
│20│使用烤漆房│0│720│
├──┼───────────────────────┼─────┼─────┤
│21│耗材費│0│4,898│
├──┼───────────────────────┼─────┼─────┤
││總計:│23,300│35,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