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67號聲請人 許智維 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民國95年4月14日~97年4月14日間)之所有所得來源及其金額。
二、於聲請清算事件前2年內(95年4月14日~97年4月14日間),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是否有所變動,並計算該期間支出總額(請列出此期間之所得及支出)。
三、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所得來源及金額、及先前預借現金之用途。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崔青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