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慶文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慶文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簡訊內容翻拍照片6張」之記載,更正為「簡訊內容翻拍照片66張」,及增列「告訴人 趙贔珈 提出之簡訊內容翻拍照片光碟1片」為證據外,其餘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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