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育槿原名李春松.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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