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1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晉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0年度毒偵字第四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晉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九行「而查獲。」之後,應補載「而劉晉昇於本案偵查中已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販賣毒品案件之正犯 蔡嘉陞 。」等語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