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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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柏獻鈞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柏獻鈞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