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鄭明雄 被告 蔡昆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壢交簡字第5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李麗珍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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