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交簡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勝傑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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