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上訴人 蔡棟榮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