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尼英蓋 形象設計公司、乙○間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陸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