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勞小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尼英蓋 形象設計公司、乙○間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陸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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