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36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122元,應繳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如
   消費、利息及違約金等明細表》)1件及繕本1份、被告乙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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