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協鉦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農科技農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82,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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