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4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46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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