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495號債權人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乙○○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並確認債
務人林「聰」惠之姓名是否誤繕,如有錯誤,請以書面更正。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