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37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計算表(請詳細載明各個被竊財物之品名及
其價額與維修大門所花費之金額,如另有財產上之請求,例如:精神慰撫金等,請一併列舉)。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