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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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4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