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亮威菸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98年度易第7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葉藍鸚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