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68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國華 代理人 郭世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二紙本票遺失及有聲請公示催告權利之原因、事實(如:得特定該二紙本票內容之警局報案單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