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350號聲請人 凌德銘 相對人 凌天逸 關係人 凌德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凌天逸(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凌德銘(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凌天逸之監護人。
指定凌德雯(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凌天逸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凌天逸之次子,相對人自民國99年11月29日起因氣切、呼吸不適,雖送醫診治但不見起色,僅靠呼吸器維生,近日甚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爰依法請求鈞院為相對人受監護之宣告,並請求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長女凌德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02條第1項、第6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親屬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各1紙及大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為證,核屬相符,且經本院依職權前往大明醫院相對人所在病房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並於鑑定人 邱瑞祥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臥床,氣切插管,無法自行移動,亦無法言語,對於點呼其姓名未得回應;另訊據鑑定人邱瑞祥醫師稱以:個案心神喪失,其餘詳如鑑定報告等語(均詳如本院100年1月10日訊問筆錄)。再參以鑑定人邱瑞祥醫師對相對人進行精神鑑定之結果為:「精神狀態檢查: 凌員 已無意識。外觀尚整。注意力渙散。態度無法配合。表情淡漠。對叫喚及問話完全無反應。無不適當行為。思考、知覺、判斷力、身體抱怨、病識感、定向感等完全無法接受評測。顯示其認知功能已嚴重受損,無處理個人事務之能力。其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理學檢查:凌員頭部有手術疤痕。四肢肌肉嚴重萎縮,左前臂扭曲僵硬。鼻胃管留置中。氣管切管連接呼吸器以維持生命。鑑定結果:(一)凌員目前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即過去所謂已達到『心神喪失』之程度。(二)理由:凌員為一跌倒造成顱內出血後合併極重度失智症之個案。」等語,有 迎旭 診所100年1月11日 迎旭祥 監宣字第100008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一紙在卷可憑。是依上揭鑑定結果,相對人因顱內出血導致心智缺陷,無法行動、言語,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堪予認定。本院爰依法宣告凌天逸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查,本件經本院依職權囑託桃園縣政府對聲請人等進行訪視結果略以:二、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聲請人表示因母親已過世十幾年,相對人有再娶一名大陸籍配偶 傅安麗 ,聲請人稱她為阿姨。聲請人表示相對人於98年12月在明德路的家中跌倒,後續照顧及生活照顧事宜均由四位子女協助(聲請人為主要處理者),阿姨均不聞不問。因相對人於97年3月10日曾於桃園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蔡佳燕 事務所立遺囑,要將長壽路之房子留給聲請人,明德路房子由四位子女與阿姨共同持分,但不知為何會過戶到阿姨名下,聲請人考慮到相對人目前身體狀況無法脫離呼吸器,又領有退休俸,若是相對人不幸往生,聲請人又未辦理監護宣告,恐怕相對人的遺產與房子都會被阿姨拿走,故希望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以保障相對人及自己的權益。三、相對人狀況說明:相對人有兩段婚姻,與第一任妻子 凌陳秀妹 育有二子二女,與第二任妻子傅安麗膝下無子女。聲請人表示相對人於98年12月在明德路的家中跌倒,被送往虎頭山桃園榮民醫院,因右髖關節骨折,當時有開刀還在醫院住了2、3個月才出院,出院後聲請人便將相對人接回長壽路家中,並請看護照顧相對人,一個月看護費用要花將近新臺幣(下同)3萬元。到了
99年6、7月,聲請人發現相對人睡著了,叫不醒,又將相對人送至桃園榮民醫院,經診治後發現相對人腦部有瘀血,便開刀取出血塊、作氣切,因術後相對人須長期使用呼吸器,故於99年8月31日將相對人轉往大明醫院呼吸照顧病房(
RCW501床),現仍住院中。據大明醫院陳護理長表示相對人目前GCS為6分,屬中重度昏迷、皮膚完整無破損,經社工員實訪可見相對人身上有鼻胃管、氣切管,需長期依賴呼吸器、意識不清、生活無法自理,須長期臥床,住於大明醫院5樓,環境乾淨舒適,採光佳。相對人由大明醫院護理人員照顧,護理人員對於相對人之狀況均能熟悉了解,對於社工員的提問,態度也相當配合。聲請人表示相對人有退休俸半年約可領12萬元,且大明醫院呼吸病房給予優惠之費用5000元/月,由於退休俸支付無虞,今年是因為相對人進出醫院多次,又有請看護,所以不足的部份才由4位子女共同負擔,待明年相對人退休俸發下,相對人穩定住於呼吸病房,費用就全部都會由相對人退休俸支付。聲請人表示相對人明德路之房子已過戶給大陸籍配偶傅安麗,目前相對人名下所有只剩下長壽路的房子及半年12萬元的退休俸,證件都由聲請人保管。四、聲請人狀況說明:聲請人經營早餐店一個月約3萬淨利,妻子 童鈺珊 在全聯福利中心做晚班收銀員,月入約2萬元,兩人收入共5萬/月。聲請人住於軍宅陸光新城的電梯大廈中,市值約450萬元,房貸2720元/月,屋內乾淨整潔、玄關入口處有擺飾,客廳的沙發旁還擺有水族箱,足見聲請人也很重視生活品質。早餐店工作時間為凌晨
5點到中午12點,因未有其他兼職的工作,下午多在家休息或探視相對人。聲請人與其妻子目前膝下無子女。過去相對人與大陸籍配偶傅安麗同住,與聲請人較少往來,自98年底相對人因跌倒住院後,後續相關住院醫療事宜都由聲請人處理,互動較多,聲請人每星期探視相對人1、2次。聲請人表示兄弟姐妹都同意由他擔任監護人,法院方面也有同意書。五、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長女凌德雯為相對人四等親內之親屬。因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住在台北新店市,故於12月29日電話連絡了解其意願,凌德雯小姐表示知道相對人被申請監護宣告一事,也願意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且當初去法院申請監護宣告一事自己當時也在場。建議:本件之聲請人為相對人同住么子,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相對人之女兒,而聲請人有實際照顧相對人之生活,經訪視確認聲請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擔任的意願。綜合評估相對人的受照顧狀況、聲請人與相對人之互動情形並無異狀,惟仍請法官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等語,並有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99年12月31日桃姚字第99052號函附桃園縣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及救助科監護宣告訪視報告1份在卷可佐。本院審酌聲請人凌德銘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凌天逸之次子,有戶籍謄本為證,受監護宣告人目前於大明醫院呼吸照顧病房治療中,入院治療前,聲請人凌德銘與受監護宣告人共同居住並為受監護宣告人之主要照護者,由其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自應屬受監護宣告人凌天逸之最佳利益,是本院認由聲請人凌德銘擔任監護人應無不當之處,本院爰依上揭法條規定,選定聲請人凌德銘擔任凌天逸之監護人。又經本院選定之監護人即聲請人凌德銘,自應依民法第1112條規定,負責護養療治受監護宣告人凌天逸之身體及妥善為財產管理之職務,一併敘明。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參酌關係人凌德雯為聲請人之姐,為受監護宣告人之長女,是本院認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無不當,本院爰依上揭法條規定,指定凌德雯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凌德銘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凌天逸之財產,應會同凌德雯,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宣告受監護宣告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指定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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