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麗娟賴翌孺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
㈠請依司法院製作之消債條例制式聲請狀格式填載「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㈡說明聲請人101年1月至8月之收入來源?每月收入?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無法提出證明,仍應說明。
㈢提出由雇主所出具之101年9月至12月之薪資證明單(含獎金
、津貼、加班費等);又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併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㈣提出聲請人「最新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㈤說明配偶 許屯滄 是否負擔許○○、許○○之扶養費用?每月實
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之95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縱無申報所得,仍應向稅務局申請。
㈥說明許○○、許○○之就學狀況?並提出許○○、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㈦說明許○○是否已就業?若是,是否分擔家庭生活必要支出費
用或每月固定支付聲請人扶養費?金額?並提出其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㈧說明聲請人、配偶許○滄、長女許○○、次女許○○、長子許
○○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㈨說明以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期繳納保險費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電話費、日常生活用品費、勞健保費、教育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9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提出最新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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