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九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