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交附民字第十二號
原告丁○○
甲○○被告丙○○
乙○○右被告丙○○因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六十九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左右向本院收發室提出,刑事案件於同日上午十一時開庭,原告甲○○未表明已提起民事訴訟,致本院無法同時審理,而有關請求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功恒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明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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