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玖拾叁年柒月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以被告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搶奪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因另案自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交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十三年執壬字第三一七八號),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核無反覆實施刑法搶奪罪之虞之情形,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蘇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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