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黎錦福法官鄧雅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