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京瑞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選任辯護人 吳武川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