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57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凝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凝光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玖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