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1025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1日上午9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本金
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申請書、綜合約定書、交易明細及貸款融
資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