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22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5弄5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2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