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小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岡小字第5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
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25%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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