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2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0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2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