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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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丁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
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茲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