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丁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
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茲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