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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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郭彤羚
林恩郡 法定代理人郭彤羚原告 林駿翔 法定代理人郭彤羚原告 林金樹
莊貴嵐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 律師
邱于倫 律師被告 王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被告 裴世安 被告 蔡詩婷 被告 高文曜 被告 盧德倫 被告 林羿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號強盜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玲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