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953號聲請人 黃煜婷
莊文德 莊鴻毅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彩樺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被繼承人 莊樂齡 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死亡,台端於
民國109年4月28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之3個月期限。請於文到5日內釋明聲請人等係於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為何不知悉自己母親、女兒、姊妹過世?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