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昱呈
陳致瑋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25、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九年六月十六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昱呈、陳致瑋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6月1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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