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781號聲請人 戰浩權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聲請人戰浩權之印鑑證明書。(須與聲請狀相符)㈡如無法提出印鑑證明書,請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
棄繼承權證書、授權書。並由被授權人(代理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註明為代理人並蓋印鑑章。
㈢請提出被授權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