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代表人 王永壯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莊郁沁 律師 林芝余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魏國彥 (署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溫修慧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代表人 王永狀 」,應更正為「代表人王永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