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44號原告 詹仁壽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被告 詹仁坤 訴訟代理人 姚孟岑 律師被告 詹陳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間因具預備合併之關係,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並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先位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00000-00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另原告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544條之規定,備位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相異,其先備位聲明間具有預備合併之關係,故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1年內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10萬3,455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約為807萬9,836元【計算式:78.10平方公尺(層次面積+騎樓面積)×平均交易單價103,455元=807萬9,8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本件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300萬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暨補正起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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