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慧鈴
歐毓琳上列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案件(一百零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已明訂。
二、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員警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許及三時四十五分許,分別在被告魏慧鈴位於臺南市○區○○○○街○○號及被告歐毓琳位於臺南市○區○○○○街○○號2樓住處內,查獲其二人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一百年六月十七日以一百年度偵字第六七五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渠等供述明確,請依首揭法條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魏慧鈴、歐毓琳涉嫌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一百年度偵字第六七五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一百年六月十七日以一百年度上職議字第六九一號為駁回再議處分確定,且已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六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一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稽。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二人所有,供其二人犯罪所用之物一情,亦經被告二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聲請人聲請宣告專科沒收,與法並無不合之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商標權人│備註│├──┼───────┼─────┼──────┼─────┤│1│仿冒「HELLOKIT│204個│三麗鷗公司│未據告訴│││TY」飾品││││├──┼───────┼─────┼──────┼─────┤│2│仿冒「HELLOKIT│18個│(同上)│(同上)│││TY」鈕釦││││├──┼───────┼─────┼──────┼─────┤│3│仿冒「LittleTw│1個│(同上)│(同上)│││inStar」鈕釦││││├──┼───────┼─────┼──────┼─────┤│4│仿冒「 米妮 」鈕│3個│迪士尼公司│未據告訴│││釦││││├──┼───────┼─────┼──────┼─────┤│5│「仿冒HELLOKIT│26個│三麗鷗公司│未據告訴│││TY」鈕釦││││├──┼───────┼─────┼──────┼─────┤│6│仿冒「KUROMI」│3個│(同上)│(同上)│││鈕釦││││├──┼───────┼─────┼──────┼─────┤│7│仿冒「MYMELODY│2個│(同上)│(同上)│││」鈕釦││││├──┼───────┼─────┼──────┼─────┤│8│仿冒「LittleTw│4個│(同上)│(同上)│││inStar」鈕釦││││├──┼───────┼─────┼──────┼─────┤│9│仿冒「HELLOKIT│18個│(同上)│供仿冒商標│││TY」布片半成品│││之商品所使││││││用之物品│├──┼───────┼─────┼──────┼─────┤│10│「HELLOKITTY│14塊│(同上)│(同上)│││」布塊(已使用││││││過)││││├──┼───────┼─────┼──────┼─────┤│11│「MYMELODY」布│5塊│(同上)│(同上)│││塊(已使用過)││││├──┼───────┼─────┼──────┼─────┤│12│仿冒「classicm│3塊│迪士尼公司│(同上)│││ickey」布塊││││││(已使用過)││││├──┼───────┼─────┼──────┼─────┤│13│仿冒「米妮」布│2塊│(同上)│(同上)│││塊(已使用過)││││├──┼───────┼─────┼──────┼─────┤│14│仿冒「classicm│1個│(同上)│未據告訴│││ickey」胸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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