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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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宋美蘭
鄧明良 鄧伊伽 鄧瑞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省德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4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楊茗瑋